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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办理网签备案房屋备案注销手续的公告
  • 时间:2018-06-26 16:27:56 来源: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:

李成林:

2014年8月5日,你与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利华公司)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,将连云港利华城市花园12幢1单元201室的房屋(丘号:01621039-76)及12号自行车库(丘号:01621039-12)出售给你,并办理了备案手续。

2018年3月1日,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(2017)苏0706民初7973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:“原告杨光景、王玉霞优先取得连云港市解放东路29号利华城市花园一期第12幢(B7号楼)1单元201室(丘号:01621039-76)及第12幢(B7号楼)12号自行车库(丘号:01621039-12)”。

现海州区人民法院(2017)苏0706民初7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,杨光景、王玉霞向我局申请上述房屋及自行车库的相关手续。因你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变更,无法取得联系,现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。请你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,持经备案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及其他相关资料,到我局办理上述房屋的备案注销手续。否则,我局将依规定注销上述房屋的备案。

特此通知。




                 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8年6月2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