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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租赁行政执法服务指南
  • 时间:2018-10-10 11:36:54 来源:市住房局 阅读次数:

一、办理事项:房屋租赁违规行为检查

二、服务对象:租赁当事人

三、服务部门:房屋租赁管理处

四、法律依据或申请条件

【行政规章】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(住建部令第6号)

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:

(一)属于违法建筑的;

(二)不符合安全、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;

(三)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;

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。

【行政规章】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(住建部令第6号)

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,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,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。

厨房、卫生间、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。

【行政规章】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(住建部令第6号)

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,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、市、县人民政府建设(房地产)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。

【行政规章】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(住建部令第6号)

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、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,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,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、延续或者注销手续。

五、受理地点:海州区青年路房地产交易大厦606室

六、服务电话:85415079、85868076